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承瑋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承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柯承瑋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本院 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 序單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131至133頁);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民國108年8月5日、108年11月6日、108年12月11日 本院審理期日到場,且拘提未獲,有拘票2紙、員警報告書 在卷可證;被告並已分別於108年10月31日、108年12月11日 遭本院另案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 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