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3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吳立平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陳尚偉
張貝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婷、陳佩雯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查原告起訴時,僅於行政訴訟委託書之當事人欄位中載明原
告為「海軍一四六艦隊」,代表人為「吳立平」,惟未見原
告機關於起訴狀內檢附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
)到院,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
備,原告應予補正。另未見訴狀內附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請提出郵件收件回執到院,內容務請清晰。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楊雅婷、陳佩雯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