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宜芸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吳宏慧
王姿驊
王韜鈞
王啟霖
王吳貴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08 年1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5,779,500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11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