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31號
PTDV,108,訴,831,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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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開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真意未臻明確,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被告之姓名、住址、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請求權基礎為何 ,俾利本院核定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4日合法送 達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該裁定 雖經招領逾期而退回,惟當事人指定郵政信箱為其送達處所 時,即應以郵務人員將應送達文書投入該信箱時為送達之時 (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抗字第491 號裁定意旨參照),上開 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指定郵政信箱之同日生送達之效力,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2 紙 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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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