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素秋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7 萬62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177㎡×60元/ ㎡
=7062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