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6號
PTDV,108,補,706,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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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陳嚴亞納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清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並載明他項權
  利人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如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
  聲明拋棄繼承;如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
  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
  不得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對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之告知訴訟狀(應載明抵押
  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按受告知人及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民
  事訴訟法第65、66條規定參照)。
四、系爭土地周圍如有兩造所有之其他土地,應一併提出該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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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