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86號
PTDV,108,補,686,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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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宮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令紋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3,664 元【計算式
:0000000 +0000000 +366944=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1
,494元,尚應補繳22,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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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宮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