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85號
PTDV,108,補,685,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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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伸周燕玲陳姵穎陳威國間請求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
一、屏東縣○○鎮○○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
  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屏東縣○○鎮○○段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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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