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77號
PTDV,108,補,677,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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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李屏華 
      宋雲霞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書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13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李秉宏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被告陳文書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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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