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42號
PTDV,108,補,642,2019120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陳崇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曾秀娥郭志雄間返
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2,080元。原告先前已繳納裁判費73,600元,
  尚應補繳1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請提出被告曾秀娥郭志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