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601號
PTDV,108,司繼,1601,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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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601號
聲 明 人 楊岳城 


      楊惠琇 


      蔣采瑄 


      蔣采純 

      陳証揚 

      陳証程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蘇玲貞 
      陳建璋 


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陳豐華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林
美好、陳麗聲陳芷羚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楊岳城、楊
惠琇、蔣采瑄蔣采純陳証揚陳証程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 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 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 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 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 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 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陳豐華(下稱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陳豐華(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鄉○○路00號)於108 年9 月8 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 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聲明人楊岳城楊惠琇蔣采瑄蔣采純陳証揚陳証程均係被繼承人之孫,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惟查被繼承人尚有一子即陳建璋,此亦有戶籍資料、繼承 系統表在卷可考。復查陳建璋無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有案件 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既有上開先順 序繼承人陳建璋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明人楊岳城楊惠琇蔣采瑄蔣采純陳証揚陳証程依法即無繼承權,是其 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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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