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79號聲 請 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曹碧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曹碧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確認本票提示日是否為各張本票之到期日(民國108 年6 月1 日及108 年7 月30日?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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