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979號
PTDV,108,司票,979,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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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曹碧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曹碧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票提示日是否為各張本票之到期日(民國108 年6
  月1 日及108 年7 月30日?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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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