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51號聲 請 人 柳明珠 上列聲請人吳雅珍、吳逸寧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確認本票提示日是否即為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若有錯誤, 請具狀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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