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林映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林翌輔特別代理人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
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