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996號
TPDV,89,訴,1996,200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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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原   告 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松
        送達代收處台北市○○路○段二三號五樓之四
  被   告 長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八七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李正富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B書記官 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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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