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原 告 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松
送達代收處:台北市○○路○段二三號五樓之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長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
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
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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