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657號
PTDV,108,司促,14657,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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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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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