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627號
PTDV,108,司促,14627,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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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2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張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零柒佰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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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