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43號
PTDV,108,司促,14443,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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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4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謝柏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
  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惟債務人於108 年6 月使
  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
  代付及其他費用計新臺幣11,893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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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