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17號
PTDV,108,司促,14417,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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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17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余彥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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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