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953號
TPDV,89,訴,1953,20000517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三號
  原   告 巨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冠群
  被   告 一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
巨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