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曾佳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曾佳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本件係以債務人所簽立之「李文煌農業企業社檢斤單
」為債權釋明文件,故請釋明聲請人吳正雄請求之依據,並
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陳明是否將聲請人更改為「李文煌
即李文煌農業企業社」及於具狀人欄位加蓋企業社、負責人
之大小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