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01號
PTDV,108,司促,14001,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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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詹沛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
  定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條第㈢項有
  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
  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買方及債
  權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
  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故
  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
  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債權本金新臺幣8,160 元
  及利息暨違約金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
  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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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