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代 理 人 吳晟斌 上列聲請人與鍾貴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鍾貴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