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913號
PTDV,108,司促,13913,201912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代 理 人 吳晟斌 
上列聲請人與鍾貴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鍾貴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