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907號
PTDV,108,司促,13907,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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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柯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當期應
  付帳款總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之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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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