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柯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當期應
付帳款總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之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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