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628號
PTDV,108,司促,13628,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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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2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蕭玉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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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