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52號
債 權 人 德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貴川
債 務 人 豪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昱蓁
一、債務人豪紀有限公司、陳昱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
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昱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貳佰捌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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