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耀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許民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民宗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 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清償欠款新臺幣(下同) 8,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並釋明已屆清償期(催告)之情 事,及提出債務人許民宗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債務人之住 址,並繳納裁判費500 元。聲請人於108 年11月12日收受前 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