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鄭日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鄭日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日豪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 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清償購物貨款新臺幣(下 同)9,840 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核分期付款約定書,其第 四條有關加速條款(即喪失分期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之約 定,係遲付之金額累積達全部金額五分之一日起,而聲請人 於請求原因事實中表示,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7 月21日起不 依約給付,累積遲付價金3,280 元(累積4 期),惟依契約 之約定行使加速條款須全部金額五分之一(即累積6 期, 4,920 元),則本件得請求一次給付剩餘欠款9,840 元之依 據為何尚無從得知,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 108 年10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上開釋明文件,並提出相 關帳務明細資料及繳納裁判費500 元。聲請人於108 年11月 2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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