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862號
PTDV,108,司促,11862,2019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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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詠捷 

法定代理人 陳惠煜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麗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
  壹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七‧0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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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