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553號
PTDV,108,司促,11553,201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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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春日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柯自強 
相 對 人 周勝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周勝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 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 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 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周勝川給付停車費、逾期處理費、郵寄工本 費共計新臺幣78元,然未據聲請人提出停車紀錄表等相關釋 明文件,尚難確認雙方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嗣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1月1 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債務人所有之車號000- 0000確實於108 年6 月26日在春日鄉公有春日路外收費停車 場停車之依據,並應提出停車紀錄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聲請人於108 年12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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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