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10號
PTDV,107,訴,910,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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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柏鑫律師
被   告 謝昌燈即謝黃宗妹之繼承人

      宋連鳳即黃宗吉之繼承人

      林黃金玉即黃金發之繼承人

      黃宗菊即黃金發之繼承人

      林黃宗滿即黃金發之繼承人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萬富即黃金發之繼承人


被   告 謝昌和 
      謝瑞香 
      謝昌信 
      謝昌誠 

      謝鈞宇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氏白 
被   告 謝昌德 
      謝鈺枝 
      謝宜含 
      邱玉玲 

      謝承宏 
      謝加俞 
      謝杏味 
      謝金明 
      謝淑麗 
      潘梅花 
      潘清湖 
      謝潘梅子
      潘意婷 
      潘峙瑋 
      潘清錦 
      潘梅苗 
      潘麗禎 
      李奇學 
      潘梅香 
      黃鳳勝 
      陳黃桂敏
      黃桂慧 
      黃桂娥 
      黃曹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謝鈺素於訴訟繫屬中死亡 (民國108 年12月9 日),故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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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