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871號
TPDV,89,訴,1871,20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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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一號
  原   告 立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祥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伍佰壹拾叁元,折合銀元叁
     拾貳萬零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玖仟
     陸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玖仟伍佰柒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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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