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1號
PTDV,107,訴,81,20191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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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蔡進榮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蔡坤興 
      蔡金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坤家 
被   告 林登福 
訴訟代理人 林盈在 
被   告 蔡福文 
      蔡金在 

      蔡淑華 
      林黃月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慈香 
被   告 蔡向慈 

      蔡向懿 
      王薇茹 

      蔡向慧 

      陳蔡金只
      蔡文水 
      蔡秀鳳 
      洪漢斌 
      洪漢池 
      蔡秀吟 
      蔡秀娘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宗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花矸段156 地號分割分配表關於編號J5、J4、J3、J1、J2持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甲畫虛線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 正,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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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