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蔡進榮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蔡坤興
蔡金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坤家
被 告 林登福
訴訟代理人 林盈在
被 告 蔡福文
蔡金在
蔡淑華
林黃月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慈香
被 告 蔡向慈
蔡向懿
王薇茹
蔡向慧
陳蔡金只
蔡文水
蔡秀鳳
洪漢斌
洪漢池
蔡秀吟
蔡秀娘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宗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花矸段156 地號分割分配表關於編號J5、J4、J3、J1、J2持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甲畫虛線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 正,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