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25號
PTDM,108,附民,325,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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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25號
原   告  温文敬
被   告  蔡建文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28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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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