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9號
PTDM,108,附民,19,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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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綠世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惠
被   告 林士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6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士善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之侵占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6號),業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2月31日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綠世代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於起訴狀內記 載倘被告經判決無罪,則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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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世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