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2號
PTDM,108,重附民,2,201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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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朝財
      洪清美
      林松汪
      潘復漢
      胡承紘
      王育絨
      李文宗
      陳宥順
      洪碧珠
      楊漢榮
      林國華
      陳張麗雀

      陳興屏
      林雲菊

      魏玉滿

      吳金美
      吳樹芸


      潘鐠燧


      許潘素琴

      黃華雅

      蕭美麗
      黃美珠
      黃寶珠
      蔡穗樺
      黃世輝
      楊貴香
      周政達
      林均權
      陳國雄
      何頻頻
      盧協榮
      曾聖雄
      鄭謝文定


      胡志修
      饒芝玲
      李芸娥
      李晨鳳
      張燕屏
      李宗峰
      陳碧治
      李秋燕
      黃麗英
      許麗美
      湯新房(原名湯永均)

      謝旲駖
      謝玥純
      王月珍
      王蕙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李慧盈律師
被  告  紀宣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紀宣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 8 年12月31日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同併予駁 回之。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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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