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王朝財 洪清美 林松汪 潘復漢 胡承紘 王育絨 李文宗 陳宥順 洪碧珠 楊漢榮 林國華 陳張麗雀 陳興屏 林雲菊 魏玉滿 吳金美 吳樹芸 潘鐠燧 許潘素琴 黃華雅 蕭美麗 黃美珠 黃寶珠 蔡穗樺 黃世輝 楊貴香 周政達 林均權 陳國雄 何頻頻 盧協榮 曾聖雄 鄭謝文定 胡志修 饒芝玲 李芸娥 李晨鳳 張燕屏 李宗峰 陳碧治 李秋燕 黃麗英 許麗美 湯新房(原名湯永均) 謝旲駖 謝玥純 王月珍 王蕙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李慧盈律師被 告 吳連強 白桂錦 陳金彤 紀毅明 紀乃瑜 謝佳芳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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