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946號
PTDM,108,訴,946,2019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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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彥廷


      張祐舜



      林羿廷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
被   告 方澤源


      顏甫翰



      穆冠宇


      陳瑞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黃柏彰


      潘佳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胡育勝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4254號、108 年度偵字第499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柯彥廷張祐舜林羿廷方澤源顏甫翰穆冠宇陳瑞宏黃柏彰潘佳宏胡育勝均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期間為捌個月。
理 由
一、被告柯彥廷張祐舜林羿廷方澤源顏甫翰穆冠宇陳瑞宏黃柏彰潘佳宏胡育勝(下稱被告等10人)因違 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認被告應限制出境、出海 之理由如下:
(一)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被告等10人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 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被告等10人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本院訊問中,均就上開 犯行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本案同案被告林澤亞等人、被 害人葛晨、鍾婧、證人郭士傑之證述與美金匯款單據、詐 騙集團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扣案物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等 10人犯罪嫌疑確實重大,且被告黃柏彰胡育勝於本案訊 問中亦均坦承曾在國外做過詐騙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12 1 至122 頁),又被告等10人自陳因經濟狀況不佳或需要 工作而參與本案詐騙集團犯罪組織,而詐騙集團組織本身 就是反覆實施詐騙犯行牟取利益之不法犯罪團體,甚至有 許多詐騙集團機房設置於國外,被告等10人確有可能再度 參與其他詐騙集團組織,甚至赴國外為詐騙行為,已有相 當理由足認被告等10人有逃亡至國外反覆實施詐欺犯行及 規避刑罰執行之虞,有對其為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 均自108 年12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 (三)執行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四)不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得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抗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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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