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828號
PTDM,108,訴,828,2019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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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文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8 年10月15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828 號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1413、12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邱文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文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8 年 10月23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 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前 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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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