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林智奕(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林芳樺(民國000年0月0日生)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祈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被 告 蔡金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9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