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206號
PTDM,108,交附民,206,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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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林智奕(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林芳樺(民國000年0月0日生)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祈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被   告 蔡金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9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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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