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141號
PTDM,108,交附民,141,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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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游哲睿(原名游伯倫)


訴訟代理人 游貽鈞
被   告 余潘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251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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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