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24號
PTDM,108,交重附民,24,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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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林錫鈴 
      林黃玉鄉
      林禹祐 
      林禹涵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余惟茵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楊涵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7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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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