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幼娟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張慈芸
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律師
被 告 趙韋雯
選任辯護人 張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4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李幼娟、張慈芸、趙韋雯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李幼娟、張慈芸、趙韋雯均係 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 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參,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