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8號
PTDM,106,重附民,8,201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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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魏正忠
被  告  紀宣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紀宣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 8 年12月31日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同併予駁 回之。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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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