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8號
PTDM,106,重附民,8,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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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魏正忠
被  告  吳連強


      白桂錦


      陳金彤


      紀毅明


      紀乃瑜


      謝佳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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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