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34號
ILDV,108,訴,334,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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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范木發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胡素惠 
      胡培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
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5,5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一、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900元/㎡(公告土地現值)×2,353.24㎡(土地面積)×
  176.844/2,353.24=512,848元。
二、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950元/㎡(公告土地現值)×2.671.22㎡(土地面積)×
  176.844/2,772.05=502,714元。
三、合計:1,015,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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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