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煉
訴訟代理人 俞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94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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