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春遠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2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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