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呂縈瀠
被 告 李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33萬4,006.08元,折合新臺幣(
下同)為587萬2,295元【計算式:人民幣1,334,006.08元×本院
108年11月26日收狀時之臺灣銀行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匯率4.4
02=5,872,2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1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
出被告李立鈞之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年
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